赣人社字〔2022〕26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落实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以师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坚持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三)坚持评聘衔接。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四)坚持放管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设区市和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原中等专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原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实验师对应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师对应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助理实验师对应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员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执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强化师德考评。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以实绩、贡献为导向,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在国家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向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具备评审权的设区市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制定的评价标准应当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
(三)改革和创新中等职业教师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落实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向设区市和学校下放评审权限。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对改革前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不需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学校要按照改革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本单位岗位设置,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不得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
四、组织实施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各设区市和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着力构建事权人权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主要负责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设区市和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和本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情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不需要转评,资历计算可按原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并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办理过渡手续。要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
(四)强化监管,确保公正。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各设区市和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告。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各职业高中、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师职称评聘按照本意见执行,不再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职称评审。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非编制内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22年8月11日
![]() |
![]() |
|
|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 | ||
|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隐私声明 使用帮助 | ||
|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 | ||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27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16 |
||
| 邮箱:sjytbgs@jxedu.gov.cn 电话:0791-96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