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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