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
(6)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7)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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