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1)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4)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5)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的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十),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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