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之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及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人变动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科发政字〔2021〕138号)。
![]() |
![]() |
|
|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 | ||
|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隐私声明 使用帮助 | ||
|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 | ||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27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16 |
||
| 邮箱:sjytbgs@jxedu.gov.cn 电话:0791-96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