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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