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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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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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2             
  •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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