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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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委印发的《省级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和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省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对象为各设区市语委、各高校语委,报告分为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1)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2)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3)各地各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4)各地各高校新制定的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新出台的语言文字相关政策法规;(5)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关系到语言文字事业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6)各地各高校语委主任、语委成员单位和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等重要人事机构调整;(7)各地各高校发生的由语言文字引发的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8)其他应当报省语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1)语言文字工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要点;(2)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情况;(4)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5)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编制经费情况;(6)对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详实,语言文字重大事件和重大舆情要充分说明事件原因、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安排等。

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全市、全校一年来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全面。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省语委。如遇紧急事件,可采取先口头(电话)后书面形式报告,口头报告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

年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各地各高校语委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省语委。年度报告应由各地各高校语委汇总本地本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后经语委主任(分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校领导)签发报送省语委。

省语委对各地各高校语委的报告审核、综合整理后,视情况上报国家语委,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地各高校语委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年度报告,或瞒报、虚报、错报、迟报的,由省语委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六条  各地各高校语委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所属地(区、县、校)语委工作报告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语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