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3)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4)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二),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依据2:《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9〕40号)第二条(十),赋予科研单位横向经费自主管理权。科研单位可自主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监督等依据。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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