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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