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交易按照《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且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文件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范围。
(2)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完成资金交易。
(3)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转让方为省内的,须在“江西省技术合同在线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合同信息。转让方为省外的,须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渠道注册登记合同信息。
(4)法定资质机构开展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安装、监理以及产品常规性检验、检测、认证、分析、测试等交易合同;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技术、软件等交易合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交易合同;上下级公司之间百分之百控股的关联交易合同,均不属于补助范畴。
(5)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6)技术交易涉及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技术交易涉及技术境外进出口的,须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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