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2)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
(3)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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