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20号)第四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 |
![]() |
|
|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 | ||
|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隐私声明 使用帮助 | ||
|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 | ||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27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16 |
||
| 邮箱:sjytbgs@jxedu.gov.cn 电话:0791-96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