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管理制度(试行)-江西省教育厅
  • 首页 > 教育新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江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管理制度(试行)

    【 字体大小:
    来源: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05-16             
  • 为确保我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或者属于涉密范畴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2.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教育政策、行业管理及政务服务信息;

    4.教育规划及相关解读信息;

    5.教育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结果;

    6.教育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处罚主体及监督部门;

    7.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征收方式、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8.纳入招投标范畴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情况;

    9.教育统计信息;

    10.教育科研管理制度、经费补助情况;

    11.教育系统安全及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情况;

    12.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员选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3.教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14.教育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15.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16.教育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7.教育领域相关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工作机构

    (一)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的编写、送审、发布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二)厅属具有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教育类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发布,必要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按时编制、公布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类文件公开发布遵循“谁制作、谁公开”原则,文件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拟稿部门在厅网站发布。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主办处室(单位)负责采集,经“处室审核——保密审查——领导审批”流程后公开。所有经审核后发布的政府信息流程底稿均须存档备查。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

    (一)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二)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厅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信息补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厅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机构:省教育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联系电话:0791-86765033,传真号码:0791-86765038;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第六条  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应在公开前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七条  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投诉。联系电话:0791-86765319;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30038。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对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网站由江西省教育厅主办
    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    隐私声明   使用帮助
    严禁复制、镜像。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890号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27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16
    邮箱:sjytbgs@jxedu.gov.cn   电话:0791-96365